上海沃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与上海某某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知民初1375号之一 申请人: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沃尔瑟姆市怀受街175号(175WymanSt.,Waltham,MA02451UnitedStatesofAmerica)。 授权代表人:***·托马斯(JenniferThomas),首席财务官兼财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58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以下简称达索公司)与被告上海***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迪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2022年7月4日,申请人达索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沃迪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了等额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上述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易 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