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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泖盛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9682号 原告:上海泖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251号15楼D座15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58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泖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泖盛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泖盛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泖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