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处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代某等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02民初5983号
原告:***,女,1987年1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裕,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代某,男,201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
被告:***,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716322012。
诉讼代表人:**。
被告:浙江处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南山园园中路131号126室。实际营业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街道办事处万丰北路72号金贸大厦2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42937193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代某与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浙江处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代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