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处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处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102民初5616号
原告:***,男,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处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4293719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处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1元,减半收取21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何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