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处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处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新万盛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11执保1377号
申请保全人无锡新万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浙江处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无锡新万盛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浙江处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6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保全人无锡新万盛机械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一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6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无锡新万盛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浙江处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在价值16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建春
书记员  钱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