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处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新万盛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处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11民初6206号之一
原告无锡新万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处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无锡新万盛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无锡新万盛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新万盛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2770元,由无锡新万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颜建江
书记员  钱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