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诺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9108号
原告:上海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周祝公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林,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诺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6幢5366室。
法定代表人:朱存兰,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诺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5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76.50元,由原告上海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 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易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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