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6430号之三
原告:上海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丹东市双利道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九江街2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市双利道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市双利道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