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进、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4375号 原告:上海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进,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以进一步搜集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