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9民初7074号
原告:浙江叁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3382383X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杭州临江工业园区纬八路3338号。
法定代表人:俞松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玲丽,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29289268,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北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叁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叁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叁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2元,减半收取2151元,根据杭萧法[2017]36号文件规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陈新政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