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叁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叁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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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民初4798号



原告:浙江叁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杭州临江工业园区纬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3382383XM。




法定代表人:俞松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丽,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北路**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29289268。




法定代表人:刘庆元。




原告浙江叁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200066.5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0年1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损失。




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5日、2015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平谷区098工程钢丝隔震地板工程》及《北京市098人防地下指挥所防电磁脉冲工程》各一份,约定原告提供位于北京市098人防地下指挥所隔震地板及防电磁脉冲工程人防设备供货及安装工作,工程合同总计24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设备并进行安装,后因施工中由被告提供22070元混凝土进行抵扣,且原告告知被告隔震项目实际施工比预算减少25.74平方米,即扣除77863.5元(25.74㎡×3025元/㎡),故被告应支付2300066.50元。现被告已支付2100000元,尚欠200066.5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属不动产纠纷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涉案工程所在地在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故本案应移送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施国华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沈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