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益宏基集团有限公司

象山坤宏置业有限公司与维益宏基集团有限公司、象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25民初2329号
原告象山坤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维益宏基集团有限公司、象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象山坤宏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400元,本院减半收取26200元,由原告象山坤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海科
法官助理叶涵阳 代书记员 童晓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