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益宏基集团有限公司

维益宏基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执14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经六路**,组织机构代码:704327829。

法定代表人:余章华。

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宁波路与中汇路交叉口东北面织机构代码:070669543。

法定代表人:章童官。

申请执行人***基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04民初7863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货款5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基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瓯海区××街道××路××号××号××商铺××5处,其中部分房产被本院首封且未设定抵押,本院在另案中统一处置。

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截止2020年10月1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5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执行费。

因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亦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书面情况说明,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发现的被执行人部分财产不能处置,其他财产本院在另一案件中统一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昆

审判员 杜文波

审判员 叶 敬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