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382执597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2008415-0。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77825746-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南洋)下北合村,组织机构代码:74102621-6。
法定代表人:章近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维益宏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0432782-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荆商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维益宏基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维益宏基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074861.1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维益宏基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大荆镇岭脚村74号的一处房产(权证号:190f012**)已在(2016)浙0382执5973号案件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维益宏基集团有限公司在乐清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财产登记,被执行人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维益宏基集团有限公司、***无银行足额存款,已对被执行人***另案制作限制高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在媒体上曝光并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的执行款5015000元及利息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59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执行员於庆波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阮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