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82民初1042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
负责人:***。
被告:浙江吉隆宝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维益宏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宏兴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胜义。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常熟市吉隆宝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迎宾西路底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被告浙江吉隆宝贸易有限公司、维益宏基集团有限公司、三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兴电器有限公司、***、***、***、常熟市吉隆宝薄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虞成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童瑶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