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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吉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湖市吉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16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平商初字第1287号
原告:平湖市吉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公司。
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吉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吉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吉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50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