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建阳市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雄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沙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703民初1717号
原告:建阳市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黄花山路18号行署大院,组织机构代码91350784726461295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雄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沙县分公司,住所地沙县莲花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阳市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雄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沙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对福建雄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沙县分公司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