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建阳市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鄢正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703民初1660号
原告:建阳市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南平市建阳区。
原告建阳市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建阳市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预付工程款127722元。事实和理由:2006年8月由原告将将口35KV变电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于2006年8月7日以预付工程款的名义从原告处支取了333000元,被告施工完工后经原被告双方工程结算,被告在履行本工程的工程款为205278元,被告结欠原告多支付的预付工程款127722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促均不予偿还。
本院认为,经查,南平市建阳区,原告以南平市建阳区***为被告起诉要求支付材料款显然是没有明确的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建阳市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左刚
人民陪审员夏晓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初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