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建阳市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易华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703民初1665号
原告:建阳市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华钿,男,汉族,成年,住南平市建阳区。
原告建阳市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华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清偿欠款为由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阳市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1元,减半收取计2320.5元,由建阳市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