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建阳市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703民初1702号
原告:建阳市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726461295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
原告建阳市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建阳市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阳市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于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阳市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计517元,由建阳市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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