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日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民终5650号
上诉人福州日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福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1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州日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和不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州日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庄彩虹
书记员  张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