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982民初3518号
原告福建省福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敏政贸易有限公司、***、宁德国立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宁德市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福丰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省福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福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福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福建省福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威
审 判 员 陈 君
人民陪审员 张少娜
书 记 员 谢英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