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鑫联建设有限公司

三明市新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三明市鑫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02民初2387号之一
原告:三明市新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17304087G,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55幢805室。
负责人:黄兆光,总经理。
被告:三明市鑫联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79256258G,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73幢B座1305室。
法定代表人:邱宝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若人、黄翠微,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明市新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鑫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因行政区划调整,原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合并成立新的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由新的三元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三明市新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三明市新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出现新证据,要求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要求撤回本案起诉,其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市新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三明市新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曼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