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鑫联建设有限公司

三明市鑫联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泰圻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29执8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泰圻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28号一幢7楼。
法定代表人:柯春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孙运涵,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倪丹,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明市鑫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73幢B座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79256258G。
法定代表人:邱宝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的(2021)闽0429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明市鑫联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四川省泰圻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赔偿损失1,112,5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三明市鑫联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三明市鑫联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人行帐户等财产信息,现查明:三明市鑫联建设有限公司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地产、证券、车辆、林权等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三明市鑫联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三明市鑫联建设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通过线下传统查控,经关联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1)闽0402执863号三明市新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三明市鑫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62,788.95元,查明:三明市鑫联建设有限公司的基本帐户已被该案冻结,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于2021年8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三明市鑫联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以电话录音、制作录音笔录告知形式对四川省泰圻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执行代理人孙运涵进行终本约谈,四川省泰圻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委托执行代理人孙运涵、倪丹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目前执行到位金额0元。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三明市鑫联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家永
审判员  江晓芳
审判员  詹昌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肖 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