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鑫联建设有限公司

三明市新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撤1号之一 原告:三明市鑫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73幢B座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7925625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新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55幢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1730408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91号天地金融港2#楼160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51613545A。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营部副经理。 第三人:***,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梅列区。 第三人:***,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原告三明市鑫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联公司)与被告三明市新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家园公司)、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利公司)、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于2021年4月12日裁定中止诉讼。鑫联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鑫联公司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系主张撤销本院(2020)闽04民终547号民事判决及原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8)闽0402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闽民再189号民事判决,撤销本院(2020)闽04民终547号民事判决及原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8)闽0402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驳回新家园公司的诉讼请求,鑫联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无必要,故其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市鑫联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03元,减半收取计9551.5元,由三明市鑫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唐淑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