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撤1号之一
原告:三明市鑫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73幢B座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7925625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新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55幢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1730408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91号天地金融港2#楼160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51613545A。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营部副经理。
第三人:***,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梅列区。
第三人:***,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原告三明市鑫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联公司)与被告三明市新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家园公司)、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利公司)、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于2021年4月12日裁定中止诉讼。鑫联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鑫联公司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系主张撤销本院(2020)闽04民终547号民事判决及原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8)闽0402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闽民再189号民事判决,撤销本院(2020)闽04民终547号民事判决及原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8)闽0402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驳回新家园公司的诉讼请求,鑫联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无必要,故其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市鑫联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03元,减半收取计9551.5元,由三明市鑫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唐淑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