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撤1号
原告:三明市鑫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73幢B座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7925625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新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55幢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1730408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91号天地金融港2#楼160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51613545A。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营部副经理。
第三人:***,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梅列区。
第三人:***,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原告三明市鑫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联公司)与被告三明市新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家园公司)、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利公司)、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中达利公司就本院作出的(2020)闽04民终547号民事判决(即新家园公司诉中达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闽民申40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已经立案再审[案号:(2021)闽民再189号]。目前,该案再审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鑫联公司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系主张撤销本院作出的(2020)闽04民终547号民事判决及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402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而本院作出的(2020)闽04民终547号民事判决已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唐淑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