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鑫联建设有限公司

三明市新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撤1号 原告:三明市鑫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73幢B座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7925625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新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55幢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1730408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91号天地金融港2#楼160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51613545A。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营部副经理。 第三人:***,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梅列区。 第三人:***,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原告三明市鑫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联公司)与被告三明市新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家园公司)、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利公司)、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中达利公司就本院作出的(2020)闽04民终547号民事判决(即新家园公司诉中达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闽民申40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已经立案再审[案号:(2021)闽民再189号]。目前,该案再审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鑫联公司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系主张撤销本院作出的(2020)闽04民终547号民事判决及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402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而本院作出的(2020)闽04民终547号民事判决已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唐淑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