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龙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执保363号
申请人: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田,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翠,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赖良安。
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光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