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炫坤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森磊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山区民办山海小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13民初13207号
原告北京森磊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磊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山区民办山海小学(以下简称山海小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通知第三人上海祁翔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祁翔公司)、第三人上海炫坤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炫坤公司)参加诉讼,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森磊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义、被告山海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荣、郦诗远、第三人祁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岚、第三人炫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行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森磊源公司和山海小学所签订的施工设计合同,均加盖双方公章,且经过登记备案,该合同体现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根据庭审中森磊源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以及交付清单,可推定森磊源公司作为设计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作为该工程的监理方,炫坤公司也确认设计方已经履行完毕设计工程,且监理方的监理费已经实际取得,可间接印证本次工程包括设计在内的项目均已经履行完毕。据此,森磊源公司根据合同依据向山海小学主张设计费及滞纳金,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鉴于滞纳金标准,根据本案实际,本院从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实际出发,结合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基本民法原则,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日万分之二点一。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4月21日,山海小学作为甲方与森磊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项目为山海小学下属阳光实验幼儿园维修项目,森磊源公司提供维修项目的室内外装修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为6万元,包干执行。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承担应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同日,上述合同进行了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2011年3月28日,山海小学与上海丰鼎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后经更名为炫坤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名称为山海小学下属阳光实验幼儿园维修项目,监理酬金为6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森磊源公司表示,祁翔公司当时作为一个平台,包括公司的招标、签合同都是祁翔公司主导的,在本案中的工程也是通过祁翔公司签订的,合同的履行都是祁翔公司传达指令的,山海小学只是敲章。为此,森磊源公司提供了一份工程设计图纸签收单,在签收单中,证明在2011年5月4日把设计图交给了祁翔公司的须燕峰,2011年11月7日,施工图的第三修改稿交给祁翔公司的陈福元,2011年11月11日竣工图纸给了祁翔公司的陈福元,祁翔公司是作为代甲方的身份。祁翔公司表示,陈某(已经退休)和须某确实是公司员工,但因为签收单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对真实性无法确认,在2011年前后,祁翔公司的确配合镇政府就大场辖区内的有关工程进行协助工作,以合同为基础进行。
一、被告上海宝山区民办山海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森磊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6万元,并以该款的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支付该款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原告北京森磊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上海宝山区民办山海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 芳
书记员 张雨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