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创业投资基金、大唐辉煌传媒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109号之一
原告:山东**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8号楼30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山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光磊,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辉煌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1102-52室。
法定代表人:王辉,董事长。
被告:**,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中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陈飞,董事长。
原告山东**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被告大唐辉煌传媒有限公司、**、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800元,减半收取869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负担。
审判员 许 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建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