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1)皖01执恢11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皖01执460号】一案中,于2020年7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陈少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出具结案申请,认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已获清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当对被执行人的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解除在原(2020)皖01执46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陈少忠的限制消费令。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