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81民初8381号
原告: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9411127G,住所地江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陈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稣尼,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寒,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646181,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山观蟠龙山路39号。
诉讼代表人:沙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璟瑶,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红公司)与被告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重工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南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稣尼、王寒,被告中南重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璟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南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中南红公司对中南重工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人民币96464535.21元;2、本案诉讼费由中南重工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4日,就芒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芒果传媒)与中南红公司、中南重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最高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终1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南重工公司向芒果传媒支付差额补偿款385858100.84元,中南红公司对中南重工公司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二分之一范围内向芒果传媒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中南重工公司追偿。2019年9月20日,中南重工公司向江阴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后中南红公司向无锡中院申请破产重整,无锡中院于2020年12月25日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鉴于此,芒果传媒根据最高院判决向中南红公司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经管理人审核确认享有普通债权192929050.42元,按清偿方案中南红公司共计清偿96464525.21元。根据最高院判决,中南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中南重工公司追偿,中南红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中南重工公司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96464525.21元,但管理人对该债权不予确认。中南红公司认为其向芒果传媒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非保证责任,管理人依据破产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没有事实依据,同时最高院判决明确中南红公司享有追偿权,基于此中南红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中南重工公司辩称,1、中南重工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进入破产程序,并由江阴法院指定江阴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本案中,根据最高院判决中南红公司就中南重工公司对芒果传媒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担保法第5条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虽担保合同无效,但中南红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均存在过错,其承担责任是基于保证行为而承担,在法理上仍属于保证责任的范畴;2、根据破产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追偿权,该条是为了防止一项债权分别向债权人和保证人进行两次重复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而设置。由此可见,即使担保有效,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追偿权,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担保无效且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更加无权要求追偿,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在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发生时就已实行。综上,请求依法驳回中南红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芒果传媒就其与中南重工公司、中南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南重工公司向芒果传媒支付现金补偿款及违约金,中南红公司对上述现金补偿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8)湘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案涉《担保承诺函》中有关中南红公司提供担保部分应认定为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一、中南重工公司向芒果传媒支付差额补偿款385858100.84元;二、对中南重工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由中南红公司在二分之一范围内向芒果传媒承担赔偿责任;中南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中南重工公司追偿;三、驳回芒果传媒的其他诉讼请求。芒果传媒、中南红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2月25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破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批准中南红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中南红公司重整程序。中南红公司重整计划载明:……对已经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中南红公司按以下方式清偿:以现金方式清偿20%,已转增股票方式清偿30%。芒果传媒参与受偿的债权金额为192929050.42元,本金部分现金受偿20%金额为38585810.08元,本金部分股票受偿30%为19273613股,合计96464525.21元。中南红公司管理人已将38585810.08元以及19273613股股票分配给芒果传媒。
2021年5月25日,中南红公司向中南重工公司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109756175.50元,该债权中包含了其在重整中支付给芒果传媒的现金及股票合计96464525.21元。
6月3日,中南重工公司管理人向中南红公司出具通知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对中南红公司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最高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第二、最高院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如中南红公司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江阴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6月18日,中南红公司具状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9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19)苏0281破申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南重工公司重整一案。芒果传媒于2019年11月22日向中南重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449848626.32元,后经管理人根据(2018)湘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出布核定芒果传媒的债权金额为387043755.84元。
以上事实,有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161号民事判决书、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破54号民事裁定书、中南红公司重整计划、银行交易凭证、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确认书、债权申报书、通知书、债权初步审核函、本院(2019)苏0281破申22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中南红公司向芒果传媒履行赔偿责任后对中南重工公司不享有追偿权。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规定:“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本案中,中南重工公司、中南红公司分别系案涉债权的债务人和保证人,且中南重工公司、中南红公司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虽中南红公司主张“其承担的是担保无效的赔偿责任,并不是保证责任,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但中南红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基于其与中南重工公司、芒果传媒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所产生,适用的法律亦是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同时,基于破产法同一债权不得获得两次受偿、同类债权应当获得同等清偿比例的原理,在芒果传媒已向中南重工公司申报全部债权的情况下,如允许中南红公司向中南重工公司追偿,则案涉债权在中南重工公司将获得比同类债权更高的清偿比例,有违企业破产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立法目的,故上述条款中的“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应包含保证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情况。中南红公司提出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不再享有追偿权,其要求确认对中南重工公司享有普通债权96464535.21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4122元(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戈 栋
人民陪审员  梅立维
人民陪审员  章杏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芳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五条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