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隆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汉市隆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2813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开科,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汉市隆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天津路西一段83号嘉铭悦城F幢1-2层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6208898325。
法定代表人:杨玉凤。
原告**诉被告广汉市隆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广汉市隆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冷北宁
审判员  袁晓斌
审判员  曹 鑫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