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1484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告:四川省广汉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汉市雒城镇桂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681000003656。
法定代表人:李中宜。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广汉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登记为(2021)川0681诉前调948号,经组织双方调解未果,立案受理为(2021)川0681民初1484号。2021年5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49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
审判员 冷北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