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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省广汉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1484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告:四川省广汉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汉市雒城镇桂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681000003656。

法定代表人:李中宜。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广汉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登记为(2021)川0681诉前调948号,经组织双方调解未果,立案受理为(2021)川0681民初1484号。2021年5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49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

审判员  冷北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