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执异11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汉族,1963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异议人(案外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上列二异议人(案外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弋鹏,广汉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中山大道南一段188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红。
被执行人:广汉市隆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省广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雒城镇桂林路。
法定代表人:杨玉凤。
被执行人:四川省广汉市新丰工业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西湖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庄元勇。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陈礼庆,男,汉族,1983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李中宜,女,汉族,1965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本院在执行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汉市隆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市新丰工业供销有限公司、***、陈礼庆、李中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8年6月1日作出(2018)川06执恢14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四川省广汉市新丰镇工业供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汉市××路××段××宗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2011-071300171、2011-071300195、2011-071300214、2011-071300251、2011-071300275、2011-071300299、2011-071300318、2011-071300355、2011-071300379),异议人***、**对此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房屋转让合同关系及支付案涉房屋全部价款的时间均早于申请执行人广汉市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涉房屋设定抵押权及法院查封案涉房屋时间,请求解除对广汉市西湖路东段产权证号:2011-071300195、2011-071300214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4月6日以本案受理立案。
本院受理立案后,2021年4月12日,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称:现因申请人原因特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国兴
审判员 陈洪斌
审判员 秦 欣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