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81执11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汉市隆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天津路西一段83号***城F幢1-2层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62088983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5日,根据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21)川0681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67,900.00元之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司法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韬
审判员 陈 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雷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