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27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平武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真道(九寨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汉市隆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武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与被执行人广汉市隆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亦通过实地调查,没有查找到其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过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