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隆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广汉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汉执字第3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0日生。
被执行人:四川省广汉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雒城镇西湖路东段83号。
***申请执行四川省广汉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四川省广汉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协助申请人***办理广国用(2001)字第47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现因该宗土地被多家法院查封,需等待协调处置,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广汉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侯佳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