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82民初311号之二
原告:***,男,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
被告:河北智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常山路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794194918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女,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
原告***与被告***、河北智博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