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4985号
原告:陕西泰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32910XR。
法定代表人:赵亚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岗,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燕山嘉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425。
法定代表人:徐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泰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燕山嘉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受理后,原告陕西泰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泰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997.5元,由原告承担,余款299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张 倩
二〇二〇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马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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