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03民初9614号
原告:**,男,200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之母),女,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叔),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泰亚建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陕西泰亚建设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