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五局第一建筑安装(湖南)有限公司

上海建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沪0113执异3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孙百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智育,上海显栋律师事务所 律师。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案外人苏州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法定代表人林杰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娟。本院在执行上海建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建国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案外人苏州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2015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2015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及邮寄凭证、人民法院报公告。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全部债权转让给案外人,并就该债权转让事宜向作为债务人的被执行人公告通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全部债权转让给案外人,其申请变更案外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对此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案外人苏州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建林 审 判 员  陆昊罡 人民陪审员  郁 雯
书 记 员  张玉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