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279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新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73992331P。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凯龙客车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与佛掌路交叉口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4900058T。
法定代表人:蒋伟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浙江**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凯龙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凯龙客车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凯龙客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38277元(其中支付货款本金920174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1602元,案件受理费650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