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06执102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华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六路**车间****,组织机构代码:673992331。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
被执行人台州亿安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华中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68399476。
法定代表人胡建俊。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西商初字第31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台州亿安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34460元,并承担执行费417元、诉讼费331元,合计35208元,但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台州亿安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20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傅 晔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