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1民初5150号
原告:丹阳市电梯安装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大桥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142685。
法定代表人:姜锁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键,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中山路7-20号(广场商厦7幢),组织机构代码1424231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月21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电梯安装公司与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阳市电梯安装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电梯安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4元、保全费1325元,合计297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