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63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黛溪三路436号阅湖茗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06188420D。
法定代表人郭道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传,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20)鲁1626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传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贾永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