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润泽集团有限公司

中天润泽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民初1565号
申请人:中天润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菏兰路**。
法定代表人:姜永军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西街**贵和商务宾馆**/div>
法定代表人:宋一新,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中天润泽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天润泽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菏泽市颐和家园3号楼已建全部面积(含地下两层及地上一层)及3号楼所占土地使用权、被申请人所有的菏泽市颐和家园内预设绿化带地面下(非楼体)的全部车位及其土地使用权、开户行在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珠支行账号为9170117214342050000073存款200万元予以保全或冻结,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天润泽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菏泽市颐和家园3号楼已建全部面积(含地下两层及地上一层)及3号楼所占土地使用权。如欲转让,保留价款交付法院;如欲继续建设,将已建工程量及价款予以核算。查封期间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菏泽市颐和家园内预设绿化带地面下(非楼体)的全部车位及其土地使用权。如欲出售,保留价款交付法院。查封期间为三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在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珠支行账号为9170117214342050000073存款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中天润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晁一兵
审 判 员  黄君丽
人民陪审员  田 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孟燕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