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执2478号
申请执行人:中天润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荷兰路362号。
法定代表人:姜永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西街777号贵和商务宾馆318室。
法定代表人:宋一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中天润泽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19)鲁1702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中天润泽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对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颐和家园内预设绿化带地面下(非楼体)车位及其土地使用权,因无法评估,无法处置。2021年4月12日对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第二轮查询,也未发现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0)鲁1702执2478号限制消费令,对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消费。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0)鲁1702执2478号执行决定书将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向中天润泽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案件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中天润泽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提供。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2974726.25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9)鲁1702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22974726.25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清峰
审判员 王立胜
审判员 彭 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鲁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