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章丘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81民初3436号
原告: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文祖南村。
法定代表人:许凤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玲,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杨埠岭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韩云鹏,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原告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建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源公司诉讼代理人刘云玲,被告凤凰建安公司诉讼代理人刘峰、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款855933.5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圣源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款855933.50元及违约金(从主体混凝土封顶之日满一年之次日起以855933.50元为基数、按每日3‰计算至付清之日)。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由原告向被告出售混凝土,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混凝土款1095933.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24万元,余欠855933.50元未付,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凤凰建安公司辩称,所购原告混凝土用于宏昌花园北区1#楼A座工程,该工程实际施工人为***,应当由***偿还所欠原告混凝土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起诉。
***辩称,我与原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原告提供的混凝土质量有问题,影响我施工进度。所购原告混凝土用于宏昌花园北区1号楼A座工程,该工程的债权债务由我本人承担,凤凰建安公司无责任。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圣源公司提交:1、圣源公司与凤凰建安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1份;2、预拌混凝土结算书4份。凤凰建安公司提交:1、凤凰建安公司与***签订的施工合同;2、***给凤凰建安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经审查,上述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4年11月11日,凤凰建安公司(甲方)与圣源公司(乙方)签订“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购买乙方的预拌混凝土,用于甲方承建的宏昌花园北区1#楼A座工程,合同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混凝土款的,自应付价款次日起按每日3‰向乙方计付违约金;还约定主体混凝土封顶一年内付清全部混凝土款。
合同签订后,圣源公司按约定提供混凝土,后与***结算并出具预拌混凝土结算书,其中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4月6日提供混凝土价款348765.00元,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5月28日提供混凝土价款442800.00元,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8月1日提供混凝土价款225975.00元,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9月20日提供混凝土价款68562.50元,圣源公司提供混凝土总价款1086102.50元,被告支付混凝土款24万元,尚欠846102.50元。
2015年4月23日,凤凰建安公司与***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将其承建的宏昌花园北区1#楼A座施工工程承包给***组织施工,承包方式为设计范围内包括施工图会审内容一次性包死的交钥匙工程。2018年5月16日,***给凤凰建安公司出具承诺书:本人***承包施工宏昌花园北区1#楼A座项目施工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都有本人自行承担,与凤凰建安公司无任何责任,其中凤凰建安公司与圣源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实际合同人为本人,相关债权债务由本人负担。
本院认为,凤凰建安公司与圣源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凤凰建安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混凝土款,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圣源公司要求凤凰建安公司支付混凝土款及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支持。关于***的责任,因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承担诉争混凝土款的债务,视为债的加入,应与凤凰建安公司共同对诉争混凝土款承担清偿责任。关于***与凤凰建安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非买卖合同必须查明之内容,本案不予涉及。关于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计算标准每日3‰,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院酌定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双方约定主体混凝土封顶一年内付清全部混凝土款,但圣源公司没有证据证实涉案工程主体混凝土封顶的时间,本院酌定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5月10日起计算违约金。凤凰建安公司主张所购原告混凝土用于宏昌花园北区1#楼A座工程,该工程实际施工人为***,应当由***偿还所欠原告混凝土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起诉,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主张原告提供的混凝土质量有问题,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还主张所购混凝土用于宏昌花园北区1号楼A座工程,该工程的债权债务由其本人承担,凤凰建安公司无责任,该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也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章丘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846102.50元及违约金(以846102.5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9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59元,减半收取共计61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章丘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广玺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徐延涌
书 记 员 刘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