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民初2818号
原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冠街道办事处乐天世纪城-6号-B1005-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威海蓝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苑街道办事处翡翠城H区-4号-8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威海锦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威青高速东、台湾路北(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蔄山镇李俚路-163-2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时海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威海蓝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锦展置业有限公司、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二原告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威海蓝威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