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市裕宁源玻璃有限公司、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2财保258号 申请人:威海市裕宁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冶口村冶口工业园-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3N8TFK5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李俚路-16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69334803U。 法定代表人:时海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威海市裕宁源玻璃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威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标的额65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后威海仲裁委员会将相关材料提交我院,2023年5月31日申请人缴纳了保全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65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威海农村商业银行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9100********;开户行: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账号:8160********)。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威海市裕宁源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